2016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法治社会呼唤公共空间意识

2015-12-23 陕西公务员考试网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6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法治社会呼唤公共空间意识。要想申论成绩好,关注热点不可少。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陕西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2016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法治社会呼唤公共空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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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有关国人出行素质的话题持续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号称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礼法教育源远流长,客随主便、入乡随俗观念深入人心。然而随着出境旅游人数逐年递增,国人在被许多国家当成“世界金主”竞相延揽的同时,也因一些旅游陋习遭到舆论谴责和民众吐槽,中国人俨然成为不文明的代名词。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东西方文明的差异、出境人数的迅猛增长、国民素质整体不高以及某些媒体的过度放大等都有一定关系,但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国人公共空间意识的严重缺失。
  深度解析
  [内涵]
  所谓公共空间,是指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居住区户外场地、公共绿地以及公共图书馆等,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
  公共空间意识则是指人们对于公共空间的范围、功能、权属等的思想观念和心理认知。不同民族和文化构成不同的公共空间意识,西方文化注重个人隐私,崇尚个人自由和个利,公共空间意识强烈。而东方人尤其是我们中国人对于个人自由和个利不太重视,加之传统文化、民族性格、现行制度等因素叠加,导致公共空间意识相对薄弱。
  [表现]
  公共空间意识缺失一方面表现为义务的缺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明令禁止的警告性规定不遵守,比如乱闯红灯、乱丢垃圾等。另一方面表现为权利的放纵,行使权利过度,在行使自我权利的同时妨碍到他利,比如大声喧哗、大声鸣笛、开车过积水路面不减速等。
  [原因分析]
  “家国一体”的国家形态扼制了独立精神和自我意识的觉醒,使得无论是知识分子还是普通大众普遍忽视“公共空间”这一命题。正如学者余秋雨先生在谈到中国文化的弊病时所指出的:中国文化对于公共空间一直比较黯然,总是强调上对得起社稷朝廷,下对得起家庭亲情。但是,在朝廷和家庭之间,有辽阔的“公共空间”,这是中国文化的一个盲区。
  近些年来,公共空间有了一定拓宽,但公共空间私有化、孤岛化、碎片化趋势严重,并与公众活动相对分离。在这种历史传统与现实境况的双重制约之下,国人公共空间意识自然难以树立。
  长期延续的熟人社会致使国人“私”的概念薄弱,空间距离相对较近亦即人际心理卷入度高。美国人类学家爱德华·霍尔博士把人际交往的空间距离分为四种:亲密距离、个人距离、社会距离和公众距离,不同的空间距离意味着不同的角色身份定位,进而影响到社交规则的确立以及权利义务的界定。我国传统社会是以家族、乡里为基本单元的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是遵循契约和规则行事,而是凭借关系的生熟程度、感情的深浅程度。在这里,权、责、利的界线比较模糊,大家普遍缺乏对公众距离和公共空间的理性认知和合理把控,以“关系”代替“契约”,以“情感”代替“义务”,以“面子”代替“权利”。当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基本方略,先进法治理念与传统行为习惯之间的碰撞使得公共空间意识缺失这一文化弱项尤为凸显。
  法治观念淡薄、契约精神缺乏导致权利义务界限不清。美国学者库柏认为,公共意识并非“期望公民必须变得无私并在行为上完全利他,但它确实意味着,公民有责任既要发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也要发现政治社群的利益,而对这一社群利益,他们负有契约性的自制的责任。”在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依然匮乏的当下中国,公共空间对于多数国人来说,仍是一个新鲜陌生的字眼。对公共空间的概念,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如何划分,哪些是属于自己的公共空间,以及自己在这些公共空间里享有哪些基本权利、负有哪些基本义务,公众知之不多甚至一无所知,相关法律法规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即使某些公众对于公共空间有所体认,但也往往是狭隘的、局限的,只是侧重于个人利益的实现,而对于更广阔的社群利益则不能发现或者漠然视之。
  [重要意义]
  “公共空间意识”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培养法治思维和公共精神,在实现自我权利的同时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力培养国民的公共空间意识,是当前家庭、学校和社会都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参考对策]
  对此,专家认为:
  培养公共空间意识需要涵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公共空间意识归根到底是一种公民意识、一种权利义务意识。行使权利并非信马由缰、为所欲为,而是有其特定边界,应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利为界限。否则,“一个人行使权利却对其他人的权利形成威胁,那么自由将不复存在,权利也会相互抵消”,公共文明的塑造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应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尤其注重广大青少年公共精神的培育和法治思维的养成,是培养公共空间意识的重要前提。
  培养公共空间意识需要厘清公民在公共空间享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共空间的范围不清楚,权利义务的界限不明确,这是导致国人公共空间意识缺失的重要因素。相关立法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范围,明确界定公共空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所有公共空间都能向全体公民开放,确保每个参与者的合法权利都得到平等尊重和保护。
  培养公共空间意识还需培养并遵守公认的或潜在的道德规范。
  公共空间意识的养成除了硬规则的约束,还要靠软道德的引导。道德教育是培养公民公共空间意识的重要路径。这就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不断创新道德教育,以全体公民的自觉自律为实现路径,以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来抑恶扬善,大力提倡和鼓励公认的或潜在的道德规范。当这些道德规范成为大家的共识并且畅通无阻,国人的公共空间意识必将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不仅会减少社会的无序和混乱,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还会激发越来越多的正能量,更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文章素材
  [标题示例]
  公共空间岂能无视公序良俗
  增强公共空间意识提升自身文明素养
  [开头示例]
  凡是有过集市买菜、超市购物、路上行车等公共空间活动的人,都会有这样一种深刻的感受和强烈的体验:一些人明知人流很多、空间有限,却喜欢手拉手、肩并肩地并排而行,全然不顾及他人的存在,丝毫不考虑给他人带去的麻烦和不便,表现出十分的麻木不仁和无动于衷。这种在公共空间只顾自己、不虑他人的自私自利行为,看似只是一个影响和妨碍他人前行的小问题,实质上却是霸占公共空间、破坏公共秩序、侵犯他益的大问题,值得我们每个人引以为戒、高度警醒。
  [结尾示例]
  鲁迅先生曾言,“列国是务,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在五千年中华迈向现代社会的关键节点,“立人”之要在于培育公共精神、涵养公共文明。公共文明的程度,标注着现代社会的成熟程度。只有公共意识这一观念的水位越来越高,曾让先贤们横眉冷对的“国民性”才会向“现代性”不断进发,走向复兴的“中国梦”也才能重塑一个民族的精神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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